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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关键词]内幕交易的特征和要素

[日期:2022-11-14]   来源:  作者:   阅读: 0[字体: ]

从法律角度看,内幕交易是利用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和便利条件,实施非法占有的特殊侵权行为。所谓内幕交易行为,是指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之前,知悉内幕信息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的行为。

其中,短线交易行为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次买入的行为。“老鼠仓”行为是指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的业务信息,违规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谋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行为。

这里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供求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认定内幕信息有两个标准:一是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二是未公开信息,即实质性原则和不公开原则。内幕消息披露给市场消化是需要时间的,这个时间一般定在24小时。《书明号123》第67条和第75条列举了内幕信息和重大事件的范围。

内幕交易法律责任的责任主体有两种。一类是内幕人士,即在证券交易活动中知晓内幕信息的人;另一种是非内幕人士,即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数明号123》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幕人员和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因此,《书明号123》第七十六条规定了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买卖本公司的证券,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书明号123》第47条规定了短线交易的法律责任:即短线交易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追回其收入。

可以看出,内幕交易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违法行为主体的特定性和广泛性。违法行为的主体包括禁止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者、内幕信息泄露者、违法内幕人员、短线交易者、“老鼠仓”参与者。《书明号123》第74条也对知情人进行了总结。第二,违法行为产生于对不对称信息的利用。即利用行为主体的特殊地位,在信息的获取和利用上形成不对称优势。因此,考虑到作为受害者的中小投资者处于弱势地位,必须在法律制度上给予特殊保护。三是违法行为隐蔽多样。即违法行为主体充分利用证券交易制度的各种不完善和执法不严,规避法律和反监管,获取违法所得。第四,内幕交易往往与虚假陈述和市场操纵联系在一起,它们相互协调、相互联系、互为因果。

内幕交易行为的要素

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第一,内幕交易的违法性已经得到了《证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认可,内幕交易将受到刑事制裁、刑事处罚和索赔三种法律制裁。

其次,内幕交易不仅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也侵害了投资者的财产权益,投资者的损失认定需要从投资时间、投资方向、投资价格、投资数量等方面综合认定。

再次,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内幕交易侵权责任认定的关键,既是争议的焦点,也是审判的难点。根据境外内幕交易赔偿的实践,该问题的解决以市场欺诈理论为基础,形成信赖推定、因果关系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实现举证责任分配。“推定信任原则”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是指,只要内幕交易存在,在特定时期内,投资者无论能否证明自己是否依赖错误信息,都被推定为被骗,内幕交易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基于内幕交易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的理念,免除了投资者的举证责任,规定侵权人应当证明受害人提出的索赔理由不成立,否则,侵权人将承担无法证明的后果。这一点在最高法院的第123号诉状第7条中有所陈述。当然,“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还与侵权人的免责抗辩权有关,即允许侵权人提出合法免除或减轻侵权责任原因的权利,如主体资格丧失、专业投资机构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投资人自身过错或不存在损失、不可抗力或系统性风险等。

第四,内幕交易一般由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引起,但应包括三个方面:行为人必须知道所使用的内幕信息的内容;行为人必须知道所使用的信息未公开,且是重要的价格敏感信息;人的行为目的是为自己获利或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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