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会员   
网站首页 >> 股市新闻 >> 文章内容

信宜一男子与他人共同投资炒股,事后被起诉?为啥?

[日期:2022-06-26]   来源:  作者:   阅读: 0[字体: ]

信宜一男子与他人共同投资炒股,事后被起诉?为啥?信宜头号  2022-06-24 20:51:46

来源:云端信宜 通讯员:陈严、梁智清

原标题:以案说法|共同投资炒股事后遭反悔起诉不当得利被法院驳回

明明是合伙炒股,不料事后反悔,向合伙人索要已投入的资金,眼见合伙人不肯偿还,便以不当得利向法院起诉,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近日,信宜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案情
信宜市人阿钒与江门恩平市人阿初曾是同事。2020年5月,阿钒告诉阿初自己会炒股,可以帮其赚钱。在高额利润面前,阿初决定参与炒股,并于2020年5月、7月分两次转账5万元给阿钒购买股票。之后,两人发生矛盾。阿初便向阿钒索要上述5万元及分红。之后,阿初便以不当得利为由,将阿钒诉至信宜法院。
审判
信宜法院对该案经审理后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关于给付型不当得利,原告阿初作为给付方,应当对不当得利成立要件中的“无法律上的原因”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未能举证予以证明,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于是依法驳回了原告阿初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不上诉。
法官释法
该案的承办法官彭秋香表示,构成不当得利需满足几个条件:第一,一方取得不当利益;第二,另一方受有损失;第三,一方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第四,一方取得不当利益与另一方受有损失具有因果关系。此案中,原告阿初主张被告阿钒不当得利,但通过双方提交的证据、庭审陈述可知,原告阿初与被告阿钒共同投资炒股,两人系合伙合同关系。基于这一事实,原告向被告转账5万元投资款,被告取得款项并非没有合法依据,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原告若要主张自己的5万元投资款权益,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相关评论
赞助商链接
赞助商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