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2022.10.10~2022.10.16小邦 小邦说合规 2022-10-17 13:15:57收录于话题
#监管动态
监管动态
2022.10.10-2022.10.16
证监会
简评:此处对《回购规则》的修订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优化上市公司回购条件。修订《回购规则》第二条,将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回购触发条件之一,由“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5%”。二是放宽新上市公司回购实施条件。修订《回购规则》第七条,将新上市公司的回购实施条件,由“上市满一年”调整为“上市满六个月”。三是进一步明确回购与再融资交叉时的限制区间。为明确监管政策,修订《回购规则》第十二条,明确仅在再融资取得核准或者注册并启动发行至新增股份完成登记前,不得实施股份回购。四是优化禁止回购窗口期的规定。为降低窗口期过长的影响,修订《回购规则》第三十条,将季度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窗口期由“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调整为“公告前五个交易日内”。
点击以下链接查看原文:
https://mp.weixin.qq.com/s/xyslPRgMT9rU8S-_-3qjSA
复制以下链接至浏览器查看原文:
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81/c5980074/content.shtml
证监会
简评:对《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进行的修订主要是第十二条,优化禁止交易“窗口期”的规定,将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窗口期”调整为“公告前十五日内”,将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窗口期”调整为“公告前五日内”。
点击以下链接查看原文:
https://mp.weixin.qq.com/s/UvoDYo4lSfUn0-LEgpn64w
复制以下链接至浏览器查看原文:
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81/c5980074/content.shtml
上交所
简评:《实施细则》的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一是衔接禁止交易“窗口期”的规定。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将定期报告修改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明确季度报告的窗口期为“公告前10日内”,删除“重大事项披露后2日内不得买卖”的要求。二是优化相关信息披露与操作流程要求。主要包括优化询价转让计划书中询价转让价格下限的披露要求,不再强制要求在定价提示性公告中披露受让方,取消认购邀请书发出至报价截止的时间间隔等,以便利交易达成、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三是适用范围扩展至存托凭证。前期制定规则时未纳入存托凭证转让的情形,基于现有实践情况,本次将存托凭证纳入适用范围。
点击以下链接查看原文:
https://mp.weixin.qq.com/s/QEzRzbXfyO9-n-5PhitsOQ
复制以下链接至浏览器查看原文: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stock/star/listing/c/c_20221014_5710093.shtml
上交所
简评:上交所拟对《回购股份指引》作如下四方面修订。一是优化上市公司回购条件。修订《回购股份指引》第二条,将“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回购触发条件之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5%”。二是放宽新上市公司回购限制。修订《回购股份指引》第十一条,将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条件,由“上市满1年”调整为“上市满6个月”。新上市公司拟实施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回购且回购股份用于减资的,仍然不受前述上市期限的约束。三是完善回购股份窗口期。修订《回购股份指引》第十八条,将季度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窗口期由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调整为公告前5个交易日内,降低窗口期对实施回购的影响。同时,修订第四十五条,相应调整回购股份竞价减持的窗口期,以保持两者一致。四是合理界定股份发行行为。修订《回购股份指引》第二十一条,将现行规则规定的在回购期间不得实施的股份发行行为,进一步明确为上市公司自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注册并启动发行之日起至新增股份完成登记之日止的股份发行行为。
复制以下链接至浏览器查看原文:
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announcement/general/c/c_20221014_5710067.shtml
深交所
简评:《10号指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放宽窗口期限制。为减少窗口期对回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影响,修订10号指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窗口期从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的30日内缩短至15日内,从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的10日内缩短至5日内。
复制以下链接至浏览器查看原文:
http://www.szse.cn/lawrules/publicadvice/t20221014_596465.html
? END ?
整理汇编 | 小邦说合规
信息来源 | 各监管官网
收录于话题
#监管动态
监管动态
2022.10.10-2022.10.16
证监会
简评:此处对《回购规则》的修订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优化上市公司回购条件。修订《回购规则》第二条,将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回购触发条件之一,由“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5%”。二是放宽新上市公司回购实施条件。修订《回购规则》第七条,将新上市公司的回购实施条件,由“上市满一年”调整为“上市满六个月”。三是进一步明确回购与再融资交叉时的限制区间。为明确监管政策,修订《回购规则》第十二条,明确仅在再融资取得核准或者注册并启动发行至新增股份完成登记前,不得实施股份回购。四是优化禁止回购窗口期的规定。为降低窗口期过长的影响,修订《回购规则》第三十条,将季度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窗口期由“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调整为“公告前五个交易日内”。
点击以下链接查看原文:
https://mp.weixin.qq.com/s/xyslPRgMT9rU8S-_-3qjSA
复制以下链接至浏览器查看原文:
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81/c5980074/content.shtml
证监会
简评:对《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进行的修订主要是第十二条,优化禁止交易“窗口期”的规定,将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窗口期”调整为“公告前十五日内”,将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窗口期”调整为“公告前五日内”。
点击以下链接查看原文:
https://mp.weixin.qq.com/s/UvoDYo4lSfUn0-LEgpn64w
复制以下链接至浏览器查看原文:
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81/c5980074/content.shtml
上交所
简评:《实施细则》的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一是衔接禁止交易“窗口期”的规定。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将定期报告修改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明确季度报告的窗口期为“公告前10日内”,删除“重大事项披露后2日内不得买卖”的要求。二是优化相关信息披露与操作流程要求。主要包括优化询价转让计划书中询价转让价格下限的披露要求,不再强制要求在定价提示性公告中披露受让方,取消认购邀请书发出至报价截止的时间间隔等,以便利交易达成、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三是适用范围扩展至存托凭证。前期制定规则时未纳入存托凭证转让的情形,基于现有实践情况,本次将存托凭证纳入适用范围。
点击以下链接查看原文:
https://mp.weixin.qq.com/s/QEzRzbXfyO9-n-5PhitsOQ
复制以下链接至浏览器查看原文: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stock/star/listing/c/c_20221014_5710093.shtml
上交所
简评:上交所拟对《回购股份指引》作如下四方面修订。一是优化上市公司回购条件。修订《回购股份指引》第二条,将“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回购触发条件之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5%”。二是放宽新上市公司回购限制。修订《回购股份指引》第十一条,将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条件,由“上市满1年”调整为“上市满6个月”。新上市公司拟实施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回购且回购股份用于减资的,仍然不受前述上市期限的约束。三是完善回购股份窗口期。修订《回购股份指引》第十八条,将季度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窗口期由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调整为公告前5个交易日内,降低窗口期对实施回购的影响。同时,修订第四十五条,相应调整回购股份竞价减持的窗口期,以保持两者一致。四是合理界定股份发行行为。修订《回购股份指引》第二十一条,将现行规则规定的在回购期间不得实施的股份发行行为,进一步明确为上市公司自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注册并启动发行之日起至新增股份完成登记之日止的股份发行行为。
复制以下链接至浏览器查看原文:
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announcement/general/c/c_20221014_5710067.shtml
深交所
简评:《10号指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放宽窗口期限制。为减少窗口期对回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影响,修订10号指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窗口期从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的30日内缩短至15日内,从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的10日内缩短至5日内。
复制以下链接至浏览器查看原文:
http://www.szse.cn/lawrules/publicadvice/t20221014_596465.html
? END ?
整理汇编 | 小邦说合规
信息来源 | 各监管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