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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主要类型及其税收处理

[日期:2022-04-12]   来源:  作者:   阅读: 0[字体: ]

股权激励主要类型及其税收处理原创  万英军律师  上海万英军律师  2022-04-11 08:29:00


股权激励的类型


  在为企业提供股权激励方案设计时,为充分调动经营者积极性并体现长短激励结合、激励与约束结合等原则,通常会在下面方案中加以整合,以适合企业的不同需要。

  1、股票期权: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本公司流通股票,也可以放弃这种权利。股票期权的行权也有时间和数量限制,且需激励对象自行为行权支出现金

  2、限制性股票:指事先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但对股票的来源、抛售等有一些特殊限制,一般只有当激励对象完成特定目标(如利润率达到20%)后,激励对象才可抛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3、虚拟股票: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但没有所有权,没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

  4、股票增值权: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5、其他股权激励方式:其他方式还包括虚拟分红、业绩股票、实股(直接奖励)、延期支付、管理层或员工收购、账面价值增值权等。


股权激励授予单位——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由于股权激励类型的不同,以及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不同,导致了股权激励的缴税的不同,下面从企业和个人两个角度,区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来分析怎么缴税?

  (一)立即可行权的股权激励计划:

  无论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授予方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作为成本费用扣除,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有等待期的股权激励计划

  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不得扣除成本费用,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数量,作为行权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进行扣除。

  非上市公司:授予日会计与税收都不做处理。等待期内,会计上确认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汇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行权后,股权激励授予方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激励对象——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对于股权激励对象而言,主要影响是个人所得税。但对于不同的企业类型,相关的税收处理又有所差异。

  上市公司: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股票期权、限制性股权

  (1)员工接受股票期权、限制性股权授予时,不征税;

  (2)行权日之前转让股票期权:将股票期权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行权日:根据行权价和市场价格的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比照奖金);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公平市场价格-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价格)×股票数量

  (4)日后转让:转让限售股: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纳税;转让境内上市公司流通股:应纳税所得额=(处置价格-行权日公平市场价格)×处置股权数量,暂不征税;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的按规定申报纳税。

  (5)因持有股票或股权后产生的分红: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股票增值权:

  (1)授予时不纳税;

  (2)在实际发放现金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三)限制性股票:

  在每次解禁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四)虚拟股票分红:在实际分红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非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中第(二)项规定条件的。

  (1)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

  (3)股权转让时,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取得成本-转让过程过支出的相关合理费用)

  (股权取得成本: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即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权奖励,只在一个环节征税,即纳税人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票奖励时暂不征税,待今后该股权转让时一次性征税。

注意?? 最新股权激励适用的税率

  最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延续至2022年度。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

  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享受递延纳税政策,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三、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转让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四、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

  五、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六、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七、针对以股权奖励形式实施的股权激励,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得属于101号文所附的《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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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英军律师简介

上海贸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行主任。1971年生,毕业于北京大学行政管理专业,后取得上海交通大学全日制法律硕士学位。
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刑事辩护
万英军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近二十年,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丰富的执业经验,对公司法有较深入的研究,担任公司法律顾问,并为公司提供公司治理、股权设计及股权激励、公司合规、公司用人制度等专项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制度设计;合同法方面,擅长处理房地产纠纷、建筑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纠纷;擅长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方面的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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